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切实加强教学过程管理,进一步完善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育教学活动、培养教师队伍、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教学督导,是严格教学规范、推动教学改革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必要措施,按照以督促管、以导促建、督导结合,围绕教学中心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根据学院工作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目标,坚持多元评价、过程评价、诊断评价,充分发挥监督功能、激励功能和导向功能,对全院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价、指导、咨询、建议。
第四条 教学督导坚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规定以及学院教学管理制度,督教、督学、督管一体,导教、导学并重,服务立德树人。
第二章 教学督导的聘任和管理
第五条 实行学院和系部两级教学督导制。分别成立学院和系部教学督导组,各教学督导组设组长一名。学院教学督导组对全院教学质量进行监控督导,系部教学督导组对本系部教学质量进行监控督导。
第六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由特聘教学督导员、专职教学督导员和兼职教学督导员构成,一般为5~7人。特聘教学督导员由学院聘请已退休或其他学校具备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教师和相关专家等担任,专、兼职教学督导员由学院聘请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系部教学督导员聘请系部党政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及骨干教师等担任,一般为3~5人。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但不超过三届。
学院教学督导员由组织人事处牵头、教务处提出人选建议,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由学院审定并聘任。系部教学督导员由各系部根据需要推荐人选,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在教务处备案,由系部颁发聘书。
教学督导员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连续两个月不能正常履行教学督导职责的,经本人申请或教务处提议,由教务处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解除聘任。教学督导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按照教学督导员的聘任程序进行增补。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熟悉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能力,熟悉学院关于教学的规章制度,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2.热爱督导工作,具有高尚的师德,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原则性强,关心支持学院发展,愿意为学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3.教学理念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教学或教学管理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工作实绩突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从事高等职业教育管理、教学或研究工作8年以上。
4.特聘教学督导员应长期从事教学或实践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九条 学院教学督导员主要对影响学院教学质量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评估。主要包括:教学基本建设情况,教学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师资配备、教学质量,教学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教学改革情况等。
系部教学督导员主要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督导工作,主要包括:教学过程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督导、检查与指导,教风、学风、考风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配合学院教学督导员完成专项教学督导工作,收集、统计、分析与反馈本系部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总结、推广好的教学典型等。
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的主要工作方式
1.专项检查。对日常教学秩序、“三期”检查、考试秩序和其它培养过程进行检查,了解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教学环节的运行情况,了解考试、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岗位实习、教学档案以及学生学风等情况。
2.听课评课。开展随机听课和针对性听课,对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技能、教学效果以及学生学习状况与学习效果等情况进行交流指导,反馈听课意见与建议。学院教学督导员每周听课不少于4学时,系部教学督导员每周听课不少于2学时。
3.专题调研。结合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重点工作,通过查阅教学档案、访谈、问卷调查、研讨会议等方式,针对学院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等进行专项调研。
4.遴选推广。发掘和遴选优秀教师、优质课程、优秀教学改革项目等,挖掘、推广教学创新成果,向各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推荐。
5.会议研讨。参加教学督导工作会议,列席学院相关工作会议,了解教育教学动态,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同时对教学存在的重大共性问题,开展工作研讨与交流、沟通反馈和咨询建议。
6.信息反馈。总结教学督导工作情况,适时反映教学状况,反馈教学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7.编制简报。每两周编印一期教学督导简报,每学期开展一次教学督导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交至教务处进行备案。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督导工作实行任务制,由教务处负责业务指导、任务下达。督导组对承担的督导工作进行集体研究,对突出性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报教务处按相关程序反馈和处理。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应按照工作计划和安排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工作,不得干扰或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
第十三条 学院和系部教学督导员应积极参加学院或系部的各项教学督导工作和相关教学工作会议,及时交流总结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 随堂听课是教学督导的基本形式,各级教学督导员需完成一定的听课任务,并公正客观地做好书面记录。
听课应注意时间分布合理,选择听取一学期不同时段的课程;需要反复听取同一门课程的,听课时间要求分布于开课初、开课中期以及结课前等不同时段。每次至少听一节课。
第十五条 学院各相关部门应为教学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积极配合和支持教学督导员开展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章 工作反馈
第十六条 教务处和各系部应及时将学院、系部教学督导员的专项检查、随堂听课、专题调研、推优荐优等原始资料归档保存、分析整理,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研判教学督导信息,并以适当的形式加以反馈。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员信息反馈分为现场反馈和突出问题的专门反馈两种。一般性的督导意见,由教学督导员现场反馈给教师或相关部门;重大突出性的问题,向学院相关部门专门反馈。
第十八条 凡收到督导意见的必须整改到位,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各系部应对教学督导员反馈信息及时进行核实、积极改进,并将核查的结果和改进的措施书面反馈至教务处。当事人如对反馈意见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由教务处代收并组织复核。
第二十条 教学督导的反馈纳入教学质量测评体系。系部教学督导员负责每学期本系部教学质量测评中的督导评价,学院教学督导员负责审核每学年的教学质量考核结果。
第六章 督导待遇
第二十一条 学院特聘教学督导员,在聘期内完成规定的工作量,按1200元/月发放补贴,一学期按4个月计算。学院及系部兼职教学督导员,由专任教师兼任的,每学期按40学时核定工作量,行政坐班人员工作量减半。学院年满58岁的中层及以上干部经本人申请,学院党委会研究批准后可转为学院教学督导员,原待遇保持不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系部教学督导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徽商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试行)》(徽院教〔2011〕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