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学院教职工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学科发展,推动学院内涵式高质量发展,提升学院核心竞争力和办学影响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改革服务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科研成果包含教育教学类、科学研究类。其中,教育教学与科研项目、学术论文的级别等参照《安徽省髙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皖教人〔2016〕2号)各附表中的分类表。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学院全体在职在岗教职工,在学院工作期间以徽商职业学院署名取得的各类成果。
第四条 教科研成果奖金由负责人(第一完成人、第一主编、第一作者等)统筹分配,一次性发放,个税由受奖励人自行承担,学院代扣。
第五条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按最高奖项标准进行奖励, 不重复计奖。如果同一成果已申请获得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级 别的奖项,按所获奖项级别补齐差额。
第六条 教科研成果奖励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安排在3月份进行,统计时间范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因特殊原因当年未申报的成果,可在下一年进行补报,补报时按成果发生期内的文件规定执行。逾期一年以上的,不再给予奖励。申报教科研成果奖励时,须出具相应的证书、批文等证明文件。
第七条 教科研成果奖励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经个人申报、所在部门审查推荐、教务处审核、教学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评审,报院长办公会或院党委会研究审定。
第八条 一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和三类及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后可申报奖励,教科研项目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结题的,延期结题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中止或被撤项的项目,学院将追回发放的奖励。教科研成果奖励申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者,除追回发放的奖励,同时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奖励的教科研成果分标志性教科研成果与高水平教科研成果,具体标准见附件。本办法未列教科研成果,以及其他类别的成果,按照一事一议、实质等效原则,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认定后,比照本办法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教科研奖励所需经费在学院年度教科研预算中单独列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本规定之前的奖励标准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徽商职业学院标志性教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2.徽商职业学院高水平教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3.徽商职业学院标志性教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表
4.徽商职业学院高水平教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表
5.徽商职业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励汇总审批表